简介

2021年5月11日,澳大利亚的联邦法院作出一项裁决,拒绝对一名(四人之一)被告人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,该名被告人声称对在中国进行的仲裁程序完全不知情。

法院在判决中依据的裁定是,该特定被告人没有得到适当的仲裁通知,因此无法对她执行裁决。法院的判决突显了适当通知是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关键,并向寻求在澳大利亚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发出警告,必须确保以任何可能的方式适当地通知仲裁被告人。

你需要知道的

在寻求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,请与申请方确认在最初阶段采取了哪些步骤,以确保提请被诉人注意诉讼程序的通知。仅仅让外国仲裁法庭对通知的送达感到满意是不够的,因为澳大利亚法院会对通知是否适当作出自己的判断。在一些司法管辖区中(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CIETAC)规则下的中国)尤其是如此,那些管辖区内的仲裁庭有责任向受影响的当事人发出通知,而不会将责任转移给申请人。即使送达不成功不是申请人的过错,申请人也可能会承受后果。申请人也应采取措施遵守合同中的服务和通知义务,即使它已包含新的信息,这可能表明该信息不再准确。

背景

在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(有限合伙)诉刘一案中,中国申请人寻求使用《1974年国际仲裁法》(美国联邦),以及《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公约》(通常称为《纽约公约》),对四名被告执行CIETAC仲裁裁决。不幸的是,仲裁庭发出的通知被贴错标签,无法在澳大利亚有效送达。申请人随后提供了其他可供选择的服务地址,该地址已被中国的仲裁庭接受。

澳大利亚法院不接受在其他地址(至关重要的是,在中国的营业地址)提供送达服务是有效的,或者提供给丈夫的送达通知足以被视为适当地通知了妻子。法院还接受了妻子关于送达权是“个人权利”的陈述,并认为不存在“技术上或程序上的失败”,有效的送达服务是“仲裁完整性的基本要求”。因此,法院拒绝在诉讼中判决对妻子的强制执行。

下一步是什么?

利害关系方正在密切关注Energy City Qatar Holding Company诉Hub Street Equipment Pty Ltd案,该案已从联邦法院上诉,目前正在等待全联邦法院的判决。能源城案除了其他事项外,还涉及了类似的适当通知和违反自然公正的问题。在全联邦法院做出判决之前,建议申请人仔细考虑他们想要执行的任何裁决,以及采取什么步骤来确保适当发出通知。

如有任何疑问,请致电9242 4742与Madgwicks的Bo Zhou取得联系。

此文作者-周博

周博律师是一名战略诉讼律师,是一位纠纷律师,具有与客户紧密合作以取得成功成果的丰富经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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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o Zho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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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strategic litigator, Bo is a disputes lawyer with extensive experience working closely with clients in commercial litigation, civil litigation and insolvency matters to achieve successful outcomes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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